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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14期

2011年04月06日 15:19 实验室 点击:[]

《保密工作》2010年第9期,重点文章核心内容导读——

抓住三大重点 全面学习宣传贯彻新保密法:一是抓住学习理解的重点。将新保密法的新思想新条文归纳为“七大突破”——在吸收借鉴上有明显突破,在强化法律定位上有明显突破,在完善保密制度上有明显突破,在处理保密与公开关系上有明显突破等。二是抓住工作对象的重点。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密人员和保密专兼职干部的学习,成立了以市委秘书长为组长的学习宣传领导小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召开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会议及相关会议,学习新保密法、部署相关工作。三是抓住工作手段的重点。对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主要采取召开会议、学习培训、知识竞赛、论文评选等方式进行宣讲;对全社会的宣传,主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为新保密法的施行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加强定秘管理 确保科学定秘:

新保密法关于定密制度的新规定,在定密问题上有四个方面的进展:

1.规范了定密权限。新保密法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根据这一规定,县级机关原则上不再享有定密权,地市级机关不再拥有绝密级定密权。当然,这一规定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的地市级机关确实需要拥有绝密级定密权,县级机关确实需要定密权,可以由相应机关进行授权。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授权必须从严把握和控制。

2.明确了最长保密期限。新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密定终身”的问题。但应当强调的是,该规定是最长期限,实践中,各单位在定密时不能把所有的绝密事项、机密事项、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都直接设定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而应在规定的最长时限内确定一个合理的保密期限。

3.建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新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关于定密由专人负责的制度,这对于实现科学定密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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