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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73期

2017年07月14日 08:30 adic 点击:[]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把握“以民为本”这一定密理念时,要以辩证的观点来分析看待,把握好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在不同条件下对定密理念的不同要求。一方面,要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国家利益包含保护本国公民的生命安全、促进人民的经济福利与幸福等这些人民利益的内容,但是,“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不能把国家利益的所有组成部分都放在首位,而必须对国家利益的基本内容形成明确认识”。国家利益高于地方利益,整体利益高于局部利益,这也是国家利益至上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既要着眼于实现全体人民的安全,又要体现到保障每个人的安全上”,这与维护国家利益并不矛盾,“有了强的国,才有富的家”,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在把握这一定密理念时,必须结合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综合判断必要性与可行性两个方面,审慎辩证地加以权衡,不能简单地把二者对立起来。
                                             树立综合统筹的理念  权衡定密决定的利弊
      理解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必须全面把握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国土安全与国民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发展与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这5对关系。在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作出定密决定时,切忌“拍脑袋”、想当然,而必须准确把握国家秘密的特征及属性,权衡利弊,依法定密。
      国家秘密的特征,可以从很多角度作出不同方面的概括,诸如法定性、等级性、不可转让等,笔者认为,其中最为本质的特征,可以简单概括为“危害性”和“可保性”两个方面。所谓“危害性”,也可以称之为“必要性”,是指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可能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损害的预判,这种预判出的危害应当是明显且直接的。当然,危害的发生与否并不是必然的,也与是否定密不存在直接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不定密,泄露后的危害则是直接的、可以预期的。这就需要定密人员对事物的重要性与国家秘密泄露的危害性认真权衡。所谓“可保性”,是指凡需定密事项都应当是知悉范围可控而且已经由准备作出定密决定的机关所掌控。如果属于不可掌控或者已经在一定范围扩散且无法采取防止进一步扩散的措施,即使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可能,也不宜采取定密的措施对信息加以保护,而应当考虑其他有效措施。否则,定密决定就是徒劳且有害的,不仅无助于对信息安全的保护,还会损害保密法律制度的严肃性,甚至会导致无辜人员受到追究,这显然不符合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也违背了定密的初衷。
      作出定密决定还应当权衡利弊。对特定事项定密并采取保密措施确保不被泄露,是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的,是有成本的。目前,我国对定密事项的统计尚未见诸公开资料,仅以美国公开资料为例:2009年,美国原始定密总数为183,224件,美国政府的总体保密费用超过88亿美元。2010年,美国原始定密信息累积达到224,734件,派生定密信息总量是76,571,211件,可以想见,保密费用会更高。另据统计,美国政府用于定密管理的年均单项经费都在3亿美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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