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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2010年11月23日 13:57  点击:[]

1. 先进设计与智能计算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受教育部的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决策与监督机构。

2.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来自本学科的不同领域和研究方向,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9名,专职秘书1名。

3.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大连大学提名推荐,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由大连大学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大连大学的委员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5.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组织实验室的成果评价等。其具体内容包括:

(1) 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3) 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 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6)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7) 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6.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2)每年进行1次课题基金评审;

(3)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7.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加表决人数应超过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8.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9.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10.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不能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大连大学批准,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11. 因工作需要,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大连大学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及时调整。

上一条:实验室科研奖励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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