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区1 : 采编人员“ 不守规矩”。第一,部分采编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活动。《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十条明文规定:“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本案中,周某所在的A报社派记者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展览会,并未获得展览会组织单位和相关参展单位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主办单位自然不可能查验采访人员工作身份,更不可能对拟报道内容进行审定。第二,部分采编人员违反保密规定,不将稿件送被采访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审核。根据《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将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交给提供信息的单位,由提供信息的单位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自审。但在本案中,周某既未在采访结束后向曹某核实访谈内容是否涉密,也未在成稿后将访谈稿送交曹某或B研究所审核,明显的违规操作,为泄密埋下了隐患。
雷区2 : 涉密人员“ 逾越雷池”。第一,部分涉密人员未经批准,随意接受采访。根据保密工作惯例,涉密人员接受新闻采访,必须经过所在机关单位审批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本案中,曹某对周某提出的采访要求,既未向B研究所申请批准,也未向相关领导报备,而是直接在展会现场接受采访,显然有悖于保密法律规定。第二,少数涉密人员违规在采访中谈论国家秘密。根据保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涉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即使涉密人员获批接受采访,也不得在采访中谈及国家秘密;确需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本案中,曹某不知深浅,在采访中随意谈论国家秘密信息,“密从口出”还不自知。
雷区3:新闻三审制“形存实虚”。第一,一些新闻单位执行三审制度不严。《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报刊出版单位应当实施三审制度。而在本案中,A报社落实三审制度不到位。其中,周某跳过二审环节,将访谈稿直接交给总编审核;于某为了新闻时效性,没有对涉案访谈稿进行审核,补签二审签名了事。第二,不少新闻单位在三审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保密事项进行审核。《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第九条指出,报刊审读应当包括审查“发表或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本案中,虽然负责一审的周某根据工作习惯,删除或模糊处理了部分自己觉得敏感的内容,但这种“自审”并未以相关保密范围为根据;负责二审的于某压根没有审核;负责三审的马某只对文字进行修改,未征求被采访单位意见就决定直接发稿。三审人员的行为使得保密审查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