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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60期

2015年09月10日 09:32 adic 点击:[]

                                                         自行解密问题辨析
此文作者:远东
 
      保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自行解密的情形。实际工作中,大家对于什么是自行解密、自行解密是否应当履行一定程序等还存在不同认识。解密事关国家秘密信息保护和利用,解密不当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也会影响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正确理解自行解密概念、明确自行解密要求,对于做好解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自行解密的含义
      自行解密是机关、单位经解密审核后按期解除国家秘密的情形。保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据此可以看出,判断一项国家秘密是否可以自行解除的直接依据,就是看其保密期限是否届满。但结合接下来的条文不难发现,自行解密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保密期限届满,经解密审核又没被延长保密期限的结果。
      保密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这是为解决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国家秘密只定不解、一定终身的问题,根据长期实践经验,对机关、单位提出的程序性要求。从保密法规定来看,解密审核本是一项普遍性要求,是一切解密行为的必经程序,所有机关、单位都应当按照这一要求,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解密审核的结果既可能是到期自行解密,也可能是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保密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在解密审核要求之后接着规定:“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由此可见,自行解密的实质是经审核按期解密,它与提前解密、延期解密概念一起构成了国家秘密的解除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解读》,将保密法第十九条条旨归纳为“自行解密、提前解密和延长保密期限”也印证了这一点。
                                                          自行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具有具体、明确的保密期限是自行解密制度实施的前提条件。自行解密制度设立于1988年的保密法,制度设计者的预想是,在国家秘密确定之初,定密机关、单位已经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实际需要,审慎地给国家秘密事项确定了一个可供他人精准判断的保密期限,例如若干年或者某一解密条件。一旦保密期限届满而不继续延长,或者解密条件达成,机关、单位就可以将该国家秘密事项作自行解密处理,而不必再履行解密审核程序。因此,自行解密制度的基础是精准化定密,即国家秘密的确定科学、规范、严谨,特别是保密期限的设定明确、具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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