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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考核办法

2019年07月20日 16:35  点击:[]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实验室学术地位和影响力,特制定先进设计与智能计算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大连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暂行)》、《大连大学教师考核办法》文件及《先进设计与智能计算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例》文件制订。

第三条实验室成立相应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实验室的校内学术委员、实验室正副主任以及有关专家5-7人组成。

第四条本考核办法的适用对象为: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各研究室主任、课题组固定研究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第五条考核工作暂定每年进行一次,即每年1月1日起至本年度的12月31号止,对科研工作确有重大进展或有可能产生重要科学发现的人员,如在考核期内没有达到考核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小组认可,可延长一个考核期。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考核周期内所取得的学术成果,今后科研工作计划和预期学术成果等;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评聘工作、评先进及津贴分配直接挂钩。

第七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获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被考核人根据本人工作情况,做出个人工作总结。各部门考核小组根据个人的总结和平时的考察情况,参照《大连大学科研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评估,提出考核等级意见。

第九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提出要求限期改进(半年期),然后确定称职或不称职;考核为不合格者,应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先进设计与智能计算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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