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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科研管理制度条例

2019年07月20日 16:36  点击:[]

第一条 实验室应根据国家、省及市中长期科技发展纲要和大连大学科技发展规划,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确定实验室的长远发展计划和中近期发展目标、措施,以指导实验室科技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根据实验室的中近期目标,实验室每年10月制定次年度的科研计划,公布开放课题的申请指南,注意协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各类课题的合理比例,注意使课题兼具先进性和可行性,认真把好选题关。

第三条 充分发挥实验室装备和人才的优势,积极组织力量,争取承担更多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为国家的科技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实验室的所有研究课题(包括开放课题)均归口由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进行管理。课题负责人应及时上交课题计划任务书、合同书、进展情况表、研究工作鉴定证书、专利发明证书和获奖证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第五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结束后,应及时填写研究工作总结及有关证明材料,报请主管部门核准,并写出研究报告及准备好其它有关材料,上报本实验室,大连大学科研处和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技术鉴定,课题评议或申请专利。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其它事项由实验室参照《大连大学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管理。

第七条 凡有实验室人员(固定人员和客座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属本实验室共有,任何个人和课题组都不得擅自向外转让。有关成果转让管理参照《大连大学技术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实验室办公室登记并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各一份存档,否则不予资助审稿费和版面费。研究生毕业需向实验室提交电子版(WORD格式)和印刷版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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