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首页实验室概况科研工作合作交流实验室管理动态信息保密教育图书资料诚聘英才下载中心
 保密教育 
  保密教育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密教育 > 保密教育 > 正文
 

《保密教育内参》第68期

2016年12月05日 10:10 adic 点击:[]

                                                     保密党纪处分有了新依据
 
此文作者:洪国珍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修订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具体到保密工作,与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比,新条例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删除了作为保密违纪处分直接依据的第一百三十八条。对于该条文的删除,一些保密部门单位迷惑了,有的保密管理执纪者迷茫了。保密党纪处分没有直接依据了,难道这是新条例的“遗漏”,还是保密党纪处分不需要了?
      非也。让我们沉下心来,认真对照研读一下新旧条例原文。旧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还规定,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旧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一直被奉为保密党纪处分的“尚方宝剑”,该条在手,如手执制度利剑,对保密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如今,该条文删除后,保密部门单位和保密管理执纪者,突然之间变得“手中无剑”,一下子无所适从,多数人最直观的感觉有两方面:一是泄密(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党纪处分依据不足了,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条文;二是追究有关领导不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的直接依据没了。
     但事实上,新条例对保密党纪处分的依据不是删除了,而是丰富了;对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不是削弱了,而是加强了。
     众所周知,这次条例修订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因此,新条例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特别是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而泄密罪正是刑法中渎职犯罪的一种。有人可能会说,有关责任人员如果构成了泄密罪那什么都好办,依据有关规定该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该开除党籍的开除党籍。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果构不成泄密罪,这不就没有依据追究其违纪责任了吗?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让我们接着认真研读新条例有关规定。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文说过,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渎职犯罪的一种。根据该条规定,只要故意或过失泄密行为涉嫌犯罪,也就是说泄密行为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那就应当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党纪处分。这显然比以前保密工作实践中的处分要求明确得多,也严厉得多。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上一条:《保密教育内参》第69期 下一条:《保密教育内参》第67期

关闭

版权所有:计算机辅助设计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先进设计与智能计算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联系电话: 0411-8740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