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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68期

2016年12月05日 10:10 adic 点击:[]

 然而,新条例并未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比如,对泄密犯罪之外的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新条例也作出了完善的衔接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根据前条规定,一些行为如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第二百八十二条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第四百三十一条的非法获取军事秘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第四百三十二条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等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后条规定,对一些其他保密违法行为,如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12种行为,以及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第四十条的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保密检查或泄密案件查处,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泄密案件查处,第四十二条的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第四十三条的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等,这些行为毫无疑问危害国家秘密安全,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新条例还对一些较普遍、易高发的保密违纪行为,进一步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内容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的,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条例运用高超的立法技术,极大拓展、丰富了保密党纪处分依据,可以说处分依据多了,处分措施也严了。
      有人可能会问,这些规定好是好,但其中有个前置条件,即“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保密部门的“手脚”,更何况保密部门没有直接处分权,只有处分建议权。
      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研究,首先看党组织。党组织一般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该词在党章中出现40余次,在新条例中出现30余次。各级党组织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党委、纪委,各级党委、纪委依据党章要求履职尽责。保密部门是什么性质呢?保密部门是本级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而保密委员会是本级党委在保密工作方面的议事协调机构,集中体现党管保密的原则,部署贯彻落实党的保密路线方针政策。因此,保密委员会属于本级党委的专门性子机构,作为其办事机构的保密部门,也应当从属于各级党委和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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