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实验室承担涉密科研任务安全开展和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国家、辽宁省、大连市及大连大学保密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验室涉密科研工作实际制定。
第二章 涉密科研项目申请
第三条 申请人员均须具有项目同等密级以上的涉密资质。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初审并确定参与项目涉密人员,要求既要知悉范围最小,又能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实验室保密管理工作总负责人、保密管理工作办公室,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 项目组按项目审批单位和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在保密室完成项目申报书。在保密室工作期间,须严格遵守保密室使用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项目申报答辩需携带涉密资料或载体外出时,必须报实验室保密管理工作总负责人批准,并严格、详细进行涉密资料或载体出入登记。
第七条 获批项目相关申报资料按保密室有关同等密级涉密资料管理规定,登记归档。未获批项目的相关申报资料,或按需、按规定登记归档,或依制销毁。
第三章 涉密科研项目开展
第八条 所有项目的开展均须在实验室保密室进行。项目开展中的重要节点总结、报告及所涉管理业务等均须按照学校相关保密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使用保密室,必须在《保密室使用记录详表》上进行出入登记和工作情况记录,须重点、详细记录涉密资料、载体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涉密资料、载体进出实验室保密室必须报实验室保密管理工作总负责人批准并认真详细填写相关审批表、记录表。
第十一条 涉密设备使用必须有详细记录,输入、输出涉密信息及销毁涉密资料、载体,须项目负责人和实验室保密管理工作总负责人两级审核批准,并认真详细填写审批表、记录表。
第十二条 不同涉密项目组使用其专一的涉密计算机、载体和涉密资料柜,口令严禁交叉知悉。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或按照项目节点安排对整个涉密项目的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排查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即时整改,加强防范。实验室保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保密工作进行整体监督和管理,随时抽查,跟进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后,依制对涉密项目相关资料和载体进行归档封存;需销毁的依制销毁;需进入脱密期管理的人员,依制进入脱密期管理环节。
第四章 开展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定期开展内部涉密人员保密教育。项目组要按照涉密工作具体要求,结合涉密项目的具体实际,定期开展组内成员的保密教育和技防手段培训。
第十六条 实验室和各项目组要重点加强对新加入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未提及的保密工作管理规范和要求,均依照国家、辽宁省、大连市和大连大学相关保密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