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保障实验室人员、财物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为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研究室、办公室负责人为其所在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承担详见《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细目表》。发现、发生安全问题,当事人、责任人或相关人员须第一时间报告,并尽所能采取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人身安全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因公外出,须履行报告、报批手续;因私外出,须严格遵照实验室相关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在外期间(含休假)应及时报备行踪,须随时随地注意人身安全。
第五条 实验室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入室;不得准许不明身份人员入室。
第三章 出入安全
第六条 实验室人员出入须严格遵守《实验室门禁管理规定》,在可出入门禁处每次出入必须确保门禁合拢;不可出入门禁,严禁出入。
第七条 晚间、假期闭室前或无人值守期间,须确保门窗关闭、关严;开室期间,须确保安全通道通畅。
第八条 来访人员建议在实验室大门门禁外接待;如确需进入实验室接待,经批准后,须在门口登记台详细登记访客信息后入室;未经批准,严禁外来人员长时间(1小时以上)逗留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具有钥匙保管、使用权的人员,必须保证持有钥匙的保管、使用安全。
第四章 设备、设施安全
第十条 实验室人员须安全使用电源,具体包括:正常关机,严禁乱接电源,严禁使用高功率、超负荷等违规电器,定期对24小时带电电器进行检查维护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按使用规定安全操作使用。专业实验室使用须有相关详细登记记录,使用完后,须确保电源安全,门窗关好、关严。
第十二条 实验室公用房间使用,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获批后须填写相关使用记录,使用过程中必须确保房间物品、电源、门窗开关等安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公用仪器设备使用,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获批后须填写相关使用记录,安全仔细使用,使用完后及时归还。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严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守则所未提及的安全事项、规定,均依照大连大学、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开展定期安全事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问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