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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42期

2013年08月23日 09:15 adic 点击:[]

保密教育内参
(第42期,供2013年8月23日学习使用)
 
保密常识:
《保密知识简明读本》内容摘读:
      1.  涉密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具体来说,涉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诚实可靠,品行端正;(4)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下列人员不得任用、聘用为涉密人员:(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的;(4)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
      2. 涉密人员上岗和在岗有哪些保密要求?—— 涉密人员上岗、在岗应该遵守以下保密要求:(1)主动接受保密教育培训。通过接受教育培训,认识新形势下窃密与反窃密斗争的严峻形势,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敌情观念,强化保密意识,提高防渗透、防策反、防泄密的意识和能力,筑牢保守国家秘密的思想防线。(2)掌握保密知识技能。既要认真学习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时刻以保密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又要认真学习保密知识技能,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及时发现并杜绝泄密隐患和漏洞,真正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3)签订保密承诺书。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并承担法律责任等。(4)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检查。涉密人员无论职务高低、处于何种岗位,都应该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检查和考核,积极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这是对涉密人员的一项纪律要求,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对涉密人员的保护。
 
《保密工作》 2012 年第 9 期,重点文章核心内容导读——
 
正确处理保密工作“五个关系”
      随着保密工作领域不断扩大,渠道不断拓宽,手段不断更新,任务不断加重,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提高保密工作科学化水平,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保密与信息公开既不是对立的关系,也不是主次的关系,而是统一的,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不可分割的整体。目前存在着因信息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或者因定密太多、密级过高、一密定终身,从而影响了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侵害公民知情权的现象。因此,在处理“保密”与“公开”的问题上,要坚持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划清密与非密、内部与外部的界限,是密要坚决保住,非密要一定放开。否则,该保的保不住,该放的放不开,必将会严重影响信息公开实践和社会民主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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