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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56期

2015年04月07日 14:10 adic 点击:[]

(第56期,供2015年4月7日学习使用)
 
《保密讲堂》(摘自《保密工作》 2014 年第 11 期)——
 
      涉密人员的义务
      涉密人员的义务,是指涉密人员在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我国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保密制度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涉密人员保密义务的基本内容。
      1.采集、制作、收发、使用、管理、传输、存储、销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及信息载体,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向新闻出版媒体部门投寄稿件、接受采访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投寄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稿件和其他类型的作品。
      3.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出境,或弄虚作假以其他身份出境。经批准同意出境的,不得与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有非组织交往行为,不得滞留境外不归。
      4.不得在私人交往、通信、谈话和家庭生活等个人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密载体带回家中。不得用普通通信设备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不得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5.不得擅自离职,经批准辞职、离职或正当退休的,必须自觉清理并向单位交还全部国家秘密载体。在脱密期内,不得私自出境,不得应聘到境外组织、机构任职。
      6.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自我终止;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对单位隐瞒自己的泄密行为和泄密事实。
      7.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实施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组织及时报告。拾得国家秘密载体,应及时就近交给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不得私自处理。发现国家秘密载体安全保密受到威胁时,要奋力抢救,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8.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保密工作》 2014 年第 11 期,重点文章核心内容导读——
 
不可不防的借调人员泄密
此文作者:姚斌
 
      当前,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存在临时从其他单位借调人员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人员只要被借调到国家机关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工作,就可能接触到一些国家秘密。实际工作中,不少用人单位未将借调人员纳入保密管理范畴,更未对其进行系统的保密教育培训,引发了不少泄密事件。
借调人员擅自拍摄国家秘密致其互联网上疯传
      2013年9月,A市有关部门发现,有网民在互联网上发布1份机密级文件的封面。经查,这起泄密案件的直接责任人系A市某民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其在案发前被借调到该市国资委信访科工作。2013年9月14日,陈某按照临时工作安排,到市委政法委领取上述涉密文件。陈某对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内容非常感兴趣,经常与朋友们探讨相关话题。他翻看文件后,认为其中的内容与大家平常讨论的话题相关。9月17日,陈某用手机拍摄了文件中的部分内容,通过QQ在线传递给朋友徐某。徐某收到后,将该文件内容截图发布在QQ群“A市城市联盟2群”“A市城市联盟3群”及其他兴趣爱好群中,后又被QQ群中部分成员转载扩散,直至被有关部门发现并立案查处。2013年12月20日,A市Q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根据陈某、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事实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依法判处两人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令市国资委将陈某退回原单位,并给予陈某、徐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国资委信访科科长顾某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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