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期,供2015年5月14日学习使用)
《保密工作》2014年第12期,重点文章核心内容导读——
定密监督和定密不当法律责任
此文作者: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
定密监督是定密工作的重要环节,依法做好定密监督是定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
定密监督的类型
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以下几种定密监督形式。
自我监督。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在实际工作中,机关、单位的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机构要承担起定密监督职责,对本机关本单位定密制度落实情况、定密责任人依法履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定密不当等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上级监督。保密法赋予了上级机关、单位为无定密权的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对下级机关、单位的定密事项作出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决定的职责。在此基础上,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据此,上级机关、单位对下级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特别是作出定密授权的上级机关、单位,应当对下级机关、单位是否正确行使定密权进行监督,发现有该定不定、不该定乱定或者低密高定、只定不解等定密不当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其纠正或者直接纠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定密监督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根据保密法的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本地区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机关、单位存在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定密异议监督。定密异议是指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的情形。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存在定密不当的,应当向定密责任人提出;发现其他机关、单位存在定密不当的,应当通过本机关本单位提出定密异议。
定密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对机关、单位的定密监督应当重点针对是否存在越权定密、定密不准、定密程序不规范、标志不规范、不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等定密不当行为,以及定密责任人制度落实情况、定密授权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