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不当主要有五种情形:一是权限不当,即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定密,或者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超出权限范围定密(注:派生定密除外)。二是依据不当,即未按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定密,如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应当定密而没有定密,或者与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密级、保密期限不符。派生定密依据不当的,包括没有按照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三是程序不当,即未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定密程序定密,如未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没有作出书面记录或者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等。四是内容不当,即在确定密级时未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定密要素不完整。五是标志不当,即国家秘密标志不完整、不规范,如只标密级不标保密期限或者密级标志没有五角星等。
定密监督方式主要包括:
定密检查。机关、单位应当对本机关本单位及下级机关、单位开展定密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保密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定密专项检查,并视情通报检查情况。
法定定密责任人的监督。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监督职责,要求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等情形的,应当对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作出调整。
定密统计。定密统计是掌握定密工作底数、做好保密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机关、单位应当结合本机关本单位实际,建立定密台账,定期统计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按年度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定密核查。对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反映的定密不当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确属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定密不当的,应当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
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规定密或者违反定密职责应当承受的法律后果。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机关、单位的贵任。机关、单位是定密主体,应当对本机关本单位行使定密权、履行定密管理职责情况负责。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机关、单位违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机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机关、单位负责人作为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未履行定密工作领导责任、指导本机关本单位建立定密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开展定密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