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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77期

2017年11月13日 14:53 《保密工作》 点击:[]

(第77期,供2017年11月20日学习使用)

《保密工作》2017年第1期,重点文章核心内容导读——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此文作者:刊发于《保密工作》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查办泄密案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泄密案件,包括泄密违法案件和泄密犯罪案件。

泄密违法案件,是指机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致使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泄密犯罪案件,是指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泄密违法案件由发生案件的机关、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泄密违法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泄密犯罪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泄密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泄密犯罪行为实施地,发生泄密犯罪案件的机关、单位所在地,泄密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载体所在地,发生泄密犯罪案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以及因泄密犯罪案件而直接遭受损失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等。

第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的泄密违法案件,经初步调查,认为涉嫌构成泄密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中止调查,并在中止调查之日起十日以内移交同级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查处。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泄密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案件情况的初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密级鉴定书;

(五)其他有关证明涉嫌泄密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机关和单位报告、有关部门移送、公民举报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保密检查中发现涉嫌泄密犯罪案件线索,认为达到泄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同级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时,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有涉嫌泄密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在决定立案之日起十日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五日以内要求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专人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于原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通知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泄密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及时将起诉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人民检察院对泄密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时将不起诉决定书抄送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并说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与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泄密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发案机关、单位等提出依法依纪处理、改进工作等检察建议:

(一)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不起诉,但需要对发案机关、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

(二)发案机关、单位在预防泄密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泄密犯罪隐患的;

(三)发案机关、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者改进本行业或者本部门保密工作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人民检察院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发案机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同时抄送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泄密犯罪案件,对于其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以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对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泄密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泄密犯罪案件,对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泄密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且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泄密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于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防止泄密范围扩大。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先期采取登记保存、收缴等措施的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应当及时通报人民检察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泄密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应当向有鉴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鉴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鉴定,并出具密级鉴定书。

第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疑难、复杂的泄密案件,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性质、追诉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

第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而不移送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或者逾期未移送,或者以处分代替移送的,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移送;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或者逾期未移送,或者以处分代替移送的,应当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移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移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对涉嫌泄密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对于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不受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建立和完善泄密犯罪案件线索汇总与管控机制。对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或者线索,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分类登记、专人负责、定期汇总等措施,防止泄密犯罪案件或者线索流失。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泄密犯罪案件协调会商机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前,可以启动协调会商机制,与人民检察院就案件性质、适用法律、案件管辖等问题进行会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泄密犯罪案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生保密突发事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商请人民检察院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泄密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立即采取防范或者补救措施的,可以商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双方及时相互通报移送、办理泄密犯罪案件以及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会商案件移送、办理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研究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和推进泄密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之间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案件频发的背后

此文作者:子围

毛主席“保守机密,慎之又慎”的题词,是代代保密工作者恪守不渝的保密箴言,但对毛主席题词的缘由,可能不是每个人都熟知的。1941年春,中办机要处一位同志给毛主席送去一份秘密电报。电报稿没有用信封封装,而是这位同志从上衣口袋里掏出来的,这个细节引起了毛主席的注意。他严肃地对这位同志说:“秘密文件放在衣兜里传递,是很不利于保密的。”说着,他从办公桌上抽出一张毛边纸,题写了“保守机密,慎之又慎”几个大字。应当说,从革命战争年代一直到现在,保管好涉密文件资料,确保文件资料在流转过程中不发生丢失,是保密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等信息设备的广泛使用,以及文件资料流转方式日趋安全、便捷,丢失涉密文件资料的案件曾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是,最近一段时期接连发生多起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案件,丢失情况有所“回潮”,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几起丢失涉密文件资料的典型案件

(一)传递过程中丢失

案例1:2014年1月,某单位机要员卞某在帮助办公室有关人员分发物资时,接到市委机要员来电,称机要交通车已到单位门口。卞某在单位办公楼门口,签收了装有多份涉密文件的6个信封,未拆封、未登记,顺手放在大楼一楼窗台上,分完物资后,卞某忘记将上述信封带回办公室。2月底,市委要求清退涉密文件时,卞某发现涉密文件丢失,但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擅自决定私下查找。4月,在查找无果的情况下,卞某才向单位报告。该单位随即向公安机关、保密部门报案,经全力查找仍无下落。事件发生后,该单位给予卞某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给予办公室主任潘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党委书记姜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2:2014年6月某日,某市属单位干部许某前往有关单位领取了涉密文件,随后准备驾车离开。刚走到车旁,手机响了,许某随即将涉密文件放在车辆后备箱上,接听电话。当接完电话后,许某直接驾车离开停车场回家,忘了涉密文件还在后备箱上。次日傍晚,许某才想起此事,赶紧查找,但未能找到。第三日中午,许某向单位报告。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开展查找、调查工作,始终未能找到。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许某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3:2015年3月某日,某市属单位文件收发员王某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将待发放的4件117份文件带出办公室,存放在车内,到朋友家吃晚饭后于晚上12时将车停放在其居住的小区。次日早上,王某发现其车窗被砸、文件丢失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及时破获案件,并在小区保洁员家中找回全部丢失文件。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发现盗窃物品是文件后将其丢弃在保洁员家中。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单位。

案例4:2013年5月,某市属单位司机温某到市委办公室收发室领取报纸时,在未请示单位办公室主任黄某,也未告知负责文件收发人员的前提下,代为签收了涉密文件。回到单位后,温某未与单位负责文件收发人员履行签收手续。2014年4月,市委办清退文件时发现文件丢失。经多方查找,未找到丢失的涉密文件。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温某、黄某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4个案例均是涉密文件资料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的典型案例,从近年来查处案件情况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传递的主体不符合要求。案例4中司机温某不是文件收发人员,不具有传递涉密文件资料的主体资格。

往往在这类情形中,传递人员对于涉密文件资料传递的主体责任意识明显不足,极易导致涉密文件资料丢失。二是传递的过程不符合要求。案例1和案例2中有关责任人员在领取涉密文件后,严重违反保密要求,在文件传递过程中忙于其他事务,致使忘记涉密文件的存在;案例3中文件收发员竟然将待传递的涉密文件存放在不具有任何保密条件的私家车内。在这些情况下发生涉密文件资料丢失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使用过程中丢失

案例5:2016年1月某日10时左右,某中央企业某部门秘书钱某将文件传阅盒送至该部门副总经理刘某某的办公室。11时左右,刘某某开始阅看盒内文件,看完后将该文件传阅盒放在办公桌上。随后,刘多次离开办公室,期间门未锁。16时左右,刘某某发现放在桌上的文件传阅盒丢失。经核实,丢失文件传阅盒中有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该企业给予刘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部门副总职务。

案例6:2016年4月某日,某中央国家机关检查组在某单位开展检查时,向受检单位索要检查材料。该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随即将涉密材料提交检查组备查,由于检查后材料要退回,便未履行签收手续。检查组有关人员领取了材料后,随手放在检查组临时办公室的茶几上。此后,检查组在该办公室与受检单位其他人员进行了谈话,期间也有受检单位人员前往该办公室送交其他材料。当日晚上,检查组发现文件丢失,经多日查找均未发现文件下落。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这两起案件是涉密文件资料在使用环节发生丢失的典型案例。根据《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要求,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然而,从上述两个案例看,责任人毫无疑问都没有做到这一点。案件5属于按程序传阅涉密文件,刘某某阅看完涉密文件后,非但未将涉密文件退回或放置在具有保密条件的环境中,还多次离开办公室且未锁门,致使涉密文件被置于不具有保密要求的场所之中从而造成丢失。案例6属于临时性借阅涉密文件资料,有关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签收手续,领取文件后又随手放在复杂环境当中,且未采取有效的保密管理措施,致使文件丢失。可见,违反规定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是造成涉密文件资料丢失的重要原因。

(三)保管过程中丢失

案例7:2014年12月,某市市委办在清退文件时发现,某市属单位领取的涉密文件无法清退。经查,该单位机要员领取文件后,按照保密要求和文件流转程序进行了传阅,传阅后由密件保管员邹某归档保管。邹某因工作疏忽大意,加之当时患有疾病正在就医,没有将密件及时放回涉密文件专柜,导致涉密文件丢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邹某行政记过处分,调离涉密岗位;对原办公室主任王某、分管副局长徐某进行了诫勉谈话,并责令在全局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案例8:2015年1月,时任某商业银行某地分行办公室主任的方某按程序领取了涉密资料,供其工作中使用。7月至10月间,方某因岗位调整2次更换办公室。由于方某忘记持有该涉密资料,致使该资料被其本人或者由楼层保洁员余某,与其他非涉密资料一并进行了清理,并由余某将清理出的全部资料运至该银行地下室废品仓库暂存。之后,余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涉密资料及其他废品卖给了废品收购人陈某;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废品卖给某废品收购站。此后,某书店老板金某从该废品收购站收购了一批旧资料,其中就包括该涉密资料。金某将该涉密资料放在网上书店销售,被有关部门发现。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方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分管保密工作的副行长叶某进行诫勉谈话。

这两起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案件主要发生在涉密文件资料保管环节。涉密文件资料的保管,一种是文件资料阅读、使用完毕后,由机关单位文件管理人员归档;另一种是对一些常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由涉密人员个人保管。案例7和案例8分别对应上述两类情况。案例7中,邹某未将传阅完的涉密文件及时放回涉密文件专柜,违反了保密法实施条例有关“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规定。案例8中,方某严重违反《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有关“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的要求,竟然忘记其持有涉密资料,甚至被卖至废品收购站,进而在互联网上销售,可以说极其缺乏保密意识。

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涉密文件资料频频发生丢失的原因无外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上,未对国家秘密泄露的危害有深刻认识,安而忘危,麻痹大意;客观上,未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一是思想上未引起足够重视。一些机关单位和平麻痹思想严重,管理不落实、防护不到位,久在密中不识密,频繁违规习以为常,放松了对涉密文件资料和涉密人员的管理。此外,在长期和平环境中,一些涉密人员保密意识弱化,放松了保密这根弦,对国家秘密漫不经心,对保密规定熟视无睹。如果说信息化条件下计算机网络泄密,还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对新技术不懂不会的话,涉密文件资料丢失则完全是因为心存侥幸或者疏忽大意。从这几年案件查处情况看,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阅读的有之,将涉密文件资料借阅给知悉范围之外人员的有之,外出开会将涉密会议文件带回不按规定交机要室保管的有之,长期将涉密文件资料占为己有的有之,从而导致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案件层出不穷。

二是行动上未严格执行规定。应当说,我国对于涉密文件资料管理的规定是健全和完善的,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以及一些专门性规定都作出了明确要求。然而,实践中还是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上述案例在不同方面都违反了涉密载体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而造成涉密文件资料丢失。实践中甚至还发生过更加匪夷所思的案件,比如某当事人使用电动车传递涉密文件,直接将文件放在踏板上,结果到达目的地时发现文件早已遗失;某当事人将涉密文件送领导阅读后忘记收回,直到1年后清退文件时方才想起,此时文件早已查无下落。

加强涉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教育。要加大保密教育力度,使广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熟悉、掌握涉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提升防范能力,切实担负起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

二是严守规矩。涉密文件资料的传阅、借用、复印、摘抄、携带、传递等各环节要严格执行各项保密管理规定,坚决杜绝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具体而言,在传阅、借用方面,要严格控制涉密文件资料的接触、知悉范围,传达、阅读、使用涉密文件资料时,要按照工作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场所进行;在携带、传递方面,要采取保护措施,使之始终处于有效控制范围之内;对于携带绝密级的载体,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相互照应,相互监督。

三是强化监管。从上述案件发生情况看,一些机关单位对涉密载体、涉密人员、涉密场所失管失控,如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可以不用签收,待发的涉密文件资料可以由文件收发人员带回家中,文件资料传阅结束后可以不按要求归档等,制度徒有其表、管理流于形式,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岗位责任都没有落到实处。针对这些问题,要进一步强化保密监管,加大保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深入排查涉密文件资料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要通过开展扎实的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落实保密监管主体责任,健全日常监管制度,严密监管防护措施。

四是严肃追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保密纪律列为政治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保密纪律是严肃的政治纪律,严守保密纪律就是严守政治纪律。违反保密规定,丢失涉密文件资料,既违反了保密纪律,也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表现。要明确违反保密法纪就要付出应有的代价,对发生丢失涉密文件资料的案件,必须坚持原则,严肃追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以严肃追责推动涉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各项规定和要求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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