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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76期

2017年10月13日 14:36 adic 点击:[]

 

漏洞隐患要认清
      政府信息公开不等于简单的信息发布,而是一项既要有领导重视、又要有制度约束、还要有责任落实的工作,必须要将保密审查贯穿于信息公开之始终。从上述3起泄密事件可知,目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主要存在3个方面问题。
      一是工作机制不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必须做好的工作。但在实际中,一些机关单位仍存在保密审查制度缺失、审查责任不明确、没有规范的保密审查流程和要求、信息公开目录不全面、信息发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造成责任不明确、程序不严谨、手续不健全和管理不到位,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两张皮”现象比较突出。
      二是审查工作不严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一些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保密意识较为淡漠,缺乏保密审查的主动性,对所发布的信息,未严格按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三级审查”流程执行,或者在审查过程中不够细致、流于走形式,导致一些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在报送、审查及发布流转过程中未被及时发现,直接发布在互联网上,给国家秘密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三是监督责任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但由于一些机关单位对信息公开工作缺乏有效检查和有力监督,缺少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未按有关程序要求进行严格审查、违规发布涉密信息等问题与行为,未能及时弥补和严肃问责,在造成政府信息公开不规范的同时,也导致了保密审查工作不落实,既危害国家秘密安全,又影响信息公开工作的合理有序开展。
严格审查不放松
      笔者认为,要避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关键在于要将保密审查真正做实、做到位,防止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脱节。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三个落实”。
      一是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职责,落实审查责任,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要建立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相结合的制度,明确分管领导、保密审查机构、信息提供部门和信息发布机构的具体要求,做到责任明确、互不交叉,从制度与规范上保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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