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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52期

2014年10月07日 08:50 adic 点击:[]

 点评: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要视同原件进行管理。本案主要责任人无视文件呈批表上“秘密件不编入”的要求,在进行资料汇编过程中,未对拟汇编文件资料进行严格保密审查;不履行保密义务,未在汇编文件资料上标注相应的密级,将涉密文件资料汇编后当作非涉密文件资料发放、使用,最终导致国家秘密的大范围泄露。
      案例3: 2013年8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由H省某部门编写的某文件资料选编被登载在互联网上,并可下载、购买,内容涉及大量敏感内容。经鉴定,该书违规收录数十份涉密文件。经查,2003年7月,为做好基层组织信访工作,H省某部门决定将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工作文件资料编印成资料选编,供省内有关单位使用。时任该部门办公室调研员的金某负责此项工作,他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收集、整理了包括涉密文件在内的文件资料,并录入形成电子稿。2004年8月,金某在经过领导同意之后,将未定密书稿交由H省某出版社出版,时任出版社三审编辑的扈某、倪某和刑某审查不严,均未发现书中汇编有涉密文件资料。2004年9月,该书正式出版,作为学习材料在有关单位内部发放。2005年,该出版社在未告知编写单位的情况下,将该书交由某电子图书发行公司制作成电子版图书,造成更大范围的泄露。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点评:一方面,涉案汇编书稿在形成过程中,H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把关不严,将涉密文件资料当作非涉密普通文件编入书中,交给出版社出版;另一方面,出版社的编辑在对书稿进行三审时,无视新闻出版有关保密规定,在出版该书的过程中未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导致涉密文件资料的失控。
      分析上述3 个案件可以发现,文件资料汇编过程中发生的失泄密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暴露出来的问题却非常典型。
      首先,保密意识薄弱。违规汇编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前期的资料收集、汇编过程中,毫无保密意识,将涉密文件资料选编至非涉密文件资料汇编中,是导致这3起泄密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通过开展岗前教育、在岗教育和离岗教育,大力提升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使他们真正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
      其次,保密制度不落实。保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上述3个案例中的汇编材料在出版发行时均将原密级标志去除,且未标注相应的密级。保密法实施条例规定,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案例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汇编文件资料的过程中,未严格进行保密审查,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甚至擅自将原文件的密级去除后作为非涉密文件使用。
      最后,保密审查不严。相关资料汇编成册后,虽经形式上的保密审查,但相关审批负责人均未发现非涉密文件资料汇编中包含涉密文件资料。同时,出版单位在校对、审核过程中未把好最后一关,导致涉密文件资料面向全社会公开发行,造成了国家秘密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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