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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53期

2014年11月04日 10:15 adic 点击:[]

 违规环节二:未按规定对录存的涉密文件作出标志。杨某和机要秘书明知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且文件有明确的密级标志,但在录入文件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未对产生的材料作出任何密级标志。此举埋下了巨大的泄密隐患,由于录入的文件没有密级标志,导致后来该文件被当做非密文件上传到互联网,并在互联网上频繁转载,造成国家秘密更大范围的泄露。
      【法规链接】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违规环节三:违规传递涉密文件资料。杨某用普通移动硬盘把涉密文件材料拷贝给王某,既没有给文件标注密级,也未在传递设备上作任何标志进行提醒,只是口头告知;在接到移动硬盘并被告知存有电子版涉密文件的情况下,王某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听之任之;当王某把电子版涉密文件交予张某时并未提醒其为涉密文件,埋下了泄密隐患。
      【法规链接】保密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违规环节四:违规将涉密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为更好地发挥网上宣传教育的效能,王某要求张某把文件上传至连接互联网的单位网站。但在上传之前,没有履行任何保密审查手续,直接导致泄密后果的产生。
      【法规链接】保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教育、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窥一斑而知全豹。也许有人认为上述泄密事件中涉及的每个责任人员所犯错误并不大,但正是这一个一个的小错误,一环一环的违规操作,最终造成国家秘密大范围泄露。同时,这一事件提醒我们要果断采取措施,防范、补救涉密载体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保密隐患和漏洞,有效遏制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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