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期,供2014年12月15日学习使用)
《保密工作》
2014
年第
8
期,重点文章核心内容导读——
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工作疑难问题解答
此文作者: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
1.“省级机关”所指的省(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包括其办公厅吗?
不包括。省(区、市)党委办公厅、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同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依法具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
2.省级机关的办公厅(室)确定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所在省级机关授权吗?
需要。在省(区、市)一级,只有省级机关具有法定的绝密级定密权,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都应当获得授权。但同时,考虑到实际工作中,省级机关特别是省委、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包括定密工作),主要由其办公厅(室)承担,为便于工作,可以通过由省级机关负责人指定其办公厅(室)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的方式,由办公厅(室)代为履行省级机关定密职责。市级机关办公厅(室)也可依此办理。
3.副省级城市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否属于保密法规定的“省级机关”?
不是。保密法规定的“省级机关”包括省(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这些机关在省(区、市)范围内行使职权。副省级城市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级别上虽然高于一般设区的市、自治州,但其职权范围仅限于该副省级城市,其定密权限应当按照“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行使,即依法具有机密级、秘密级定密权。
4.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是否具有法定的定密权?如果没有,这些企业应向何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没有。国有企业虽然具有一定行政级别,但不属于保密法规定的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范畴。如有需要,他们应当向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上圾机关申请定密授权,如石油石化部门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授权,金融机构向银监会申请授权,军工企业向国防科工局申请授权,其他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申请授权等。
5.派生定密是否需要定密授权?
不需要。无论机关、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定密权限,对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都应当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6.暂行规定关于“近三年来年均产生六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是否包括派生的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