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教育内参
(第25期,供2011年6月20日学习使用)
警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2
种严重违规行为之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际秘密载体出境。
要求: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带国家秘密出境的,可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向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申请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海关对《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查验后放行。
《保密工作》
2011
年第
5
期,重点文章核心内容导读——
最小化原则:实现保密工作科学管理的重要前提
最小化原则、全程化原则、精准化原则、自主化原则、法制化原则,深刻揭示了保密工作的科学规律,既全面总结了党的保密工作优良传统和丰富经验,又抓住了当前保密工作的根本问题和关键环节,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从本期开始,本刊将结合保密工作实际,对“五项原则”分别进行解读。
坚持最小化原则,是实现保密工作科学管理的重要前提。所谓最小化原则,是指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确定、管理国家秘密,确保国家秘密数量最少、知悉范围最小、涉密环节最简。具体而言,就是在定密方面,严格按照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确保定密精准、知悉范围最小、保密期限最短;在载体管理方面,按照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涉密载体数量,实行统一集中管控;在载体流转方面,环节尽量简化,防止中间环节过多,造成接触、知悉范围不必要扩大。坚持最小化原则,对于解决当前定密随意、国家秘密事项过多、保密管理粗放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最小化原则,有利于贯彻落实“突出重点”的保密工作方针。保密法第2条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这里的突出重点,就是要区分保密管理的重点与一般,确保核心秘密的绝对安全。国家秘密信息涉及领域广、数量大,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不同,必须区分重点与一般,根据保密管理对象涉密程度不同,合理分配保密资源,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把核心秘密作为重点加以突出保护。如,就秘密信息的等级而言,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对绝密级国家秘密采取最为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就秘密信息的分布而言,将机关、单位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和内部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提出专门的管理要求,实行保密装备强制配备;就保密管理的对象而言,根据涉密岗位的不同,将涉密人员分为一般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核心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