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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73期

2017年07月14日 08:30 adic 点击:[]

(第73期,供2017年7月14日学习使用)
 
 

《保密工作》2016年第8期,重点文章核心内容导读——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 确立科学定密理念
 
此文作者:张勇
 
      “ 保什么, 怎么保, 谁来保”,是保密工作的基本问题。其中,“保什么”,指的是国家秘密事项的基本范围应当如何界定,以及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如何确定的问题。长期以来,保密范围过宽、国家秘密过多,“保”与“放”的界限如何科学切割,始终是困扰保密工作的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也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不同历史时期国际国内形势的制约,也与我们对于国家秘密属性特征在理论上的研究认识不足有关。
      2014年4月15日,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国家安全基本规律的把握,是新形势下指导国家安全实践的强大思想武器,是对国家安全理论的重大创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为我们梳理现行的定密体制机制,在新的高度和更广的维度上重新审视已经秉持多年的定密理念,从而确立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相适应的科学定密新理念,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和思想武器。
                                           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  保密一切为了人民利益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第一要素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和归宿,保障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保密工作的根本任务。保密既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也是保护全体人民的利益,二者是相统一的。美国的一位信息安全专家这样指出:“政府应当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存负责。为此,政府有时必须严格控制某些信息。对这些特殊信息的保护,政府只有通过定密制度来实现。”我们在对信息决定采取定密措施时,首先就要考虑到,这样的定密决定是不是能够对保护人民安全、维护人民利益起到保障促进作用,是有必要的,而且这个必要性是现实的、可描述的判断,而不应当是想当然的、无法证实的推理。
      在确定国家秘密并力图保护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定密是一把双刃剑。不恰当的定密,将在某种程度上给人民利益带来负面影响。以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为例,出于维护社会秩序、避免民众恐慌的考虑,地方政府作出了将疫情定密的决定。但是,由于对疫情管控能力不足导致局面失控,造成群众和医护人员大量受感染甚至失去生命,最终不得不解密并每天发布疫情。同样是出于维护人民利益这样一个出发点,却作出了对同一类信息先定密后公开的截然不同的决定,反映出对“以民为本”定密理念把握上的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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