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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73期

2017年07月14日 08:30 adic 点击:[]

 保密的范围应当有科学准确的界限。国家秘密的类型可以简要概括为保先进、保实力、保底牌3类。“保先进”主要体现在科学技术领域,目的在于维护本国的科技竞争优势,保障本国不被超越或者延迟被追赶超越的速度和时间;“保实力”主要体现在军事、情报领域,保障本国的实力不为他国掌握,保持独有的神秘与优势,军事上可以先发制人,情报上保护获取能力和渠道;“保底牌”更多的是在政治、外交、经济领域,在出台政策的预研论证阶段可以避免造成无端混乱和干扰,在外交斗争中保持适度优势,尤其在全球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在捂紧自己的“公文包”的同时又想方设法窥探别人的底数。
      “定密体系的目标,应当是准确界定出于国家安全原因必须加以保护的信息,并提供恰当的定密指南使无需类似保护的信息不被定密。”美国信息安全专家意识到的这一点,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对当今我国面临的国内国际两大局势进行分析,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对保密范围所涉及的领域进行严格的界定,明确排除一些确无必要确定国家秘密的领域,同时用更加严谨的保密范围相关法规,严格约束定密行为的随意性,这是相关部门理应思考的问题。
      理念可以影响人们的行为,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即便是再科学的定密理念,也需要具体人员去操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人才。”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要靠各级党委政府、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实现科学定密目标需要较强的专业性,更要依靠各级涉密单位和广大涉密人员,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自觉把定密工作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去思考、去落实、去实现。这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更要切实履行好职责。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切实厘清观念,采取措施,治理乱象。一是研究国家秘密基本范围更加科学清晰的确定方法,确保能够在实际定密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二是研究国家秘密事项具体范围的清理,确保与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对接,为国家秘密的总量“消肿减负”提供法律依据;三是建立科学的定密工作机制,明晰依法界定涉密人员和定密专业人员的权责,确保定密制度的落地执行。与此同时,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和有关法制部门,要加快信息公开法律的制定进程,在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提高立法层级,通盘研究规范保密与公开的法律界限,引入对定密工作的衔接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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