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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73期

2017年07月14日 08:30 adic 点击:[]

   除了成本方面的考量外,尤其值得我们重视的问题是,信息一旦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必定会按照保密要求限制其流转和使用,信息自身具有的使用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发挥,这一矛盾在科学技术领域和社会管理领域显得尤为突出。美国信息安全专家认为:“定密项目中取得的重大突破无法在非定密项目中使用,会给国家增加巨额成本(换言之,定密项目所取得的科学和技术进步,在非定密项目中仍需另行研发)。”如果因为作出定密决定而导致得不偿失的结果,那绝不是保守国家秘密的宗旨与初衷,是不应当提倡的。即使是在最为敏感的政治、军事领域,从保障公民知情权、适度展示国威、平衡保密与公开这些维度考量, 保密也仅仅是针对那些确有必要的有限事项,而不能波及这些领域的全部事项,那样势必造成国家秘密满天飞的乱象,也势必影响真正需要保护的国家秘密的安全。
      简言之,树立“综合统筹、权衡利弊”的定密理念,就是要综合分析判断保密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既要具体分析,又要站位高远,不能简单地因为存在公开后的可能危害性,就一概予以定密。
                                             树立严格划定的理念  合理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
      总体国家安全观涉及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安全以及海外利益等12个领域。国家秘密存在的重点领域, 与此有很大程度的重合,但并非完全一致、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宜简单机械地套用,更不能无限扩大延展国家秘密存在的领域和范围,而应当遵循国家秘密自身存在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合法地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从而为精准定密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安全涉及的不同领域,在保密范围的划定上,应体现不同的侧重,加以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国家安全的重点领域就一定是国家秘密大量集中的领域,而不是国家安全重点领域的就不应该产生或者很少产生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列举了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7类事项,主要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秘密事项。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保密制度对保密范围的划定基本上也是一致的,“绝大多数需要定密的信息可以划归于5个领域:(1)军事行动;(2)武器技术;(3)外交活动;(4)情报工作;(5)密码技术”。由此可以看出,保密范围涉及的领域与国家安全涉及的领域,重合与差别都是很明显的,保密范围更多的是着眼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存在领域这一微观角度,或者说更多的是对应了政府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相关部门,至于更加微观的某一具体事项是否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还需要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作出规定,需要定密人员在定密过程中的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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