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涉密人员、能不能涉密、涉密资格由谁来确认?这些问题常常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感到困惑。在机关单位,除了机要收发岗位外,很少有人知道自己是不是涉密人员。这两年的保密统计中,涉密人员一栏规范性不够,有的单位仅填报1名,有的单位却几乎涵盖了所有人员。这就造成了一种现象,似乎机关单位人员都是涉密人员,又似乎都不是涉密人员,没人说得清楚。由此也导致了涉密人员教育管理成了泛泛之词,没有准确对象,也没有特别措施,涉密人员的保密工作主体意识十分不足。近几年实行的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和离岗脱密期管理制度,在有些机关单位也由于没有准确对象而演绎成了机关单位全员签约,流于形式。究其原因,就在于涉密人员的分类确认缺乏可操作的统一标准、程序和必要形式。建立和完善涉密人员分类确认标准体系和规范的分类确认机制,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其一,坚持“按岗定性、以岗定人”的确认原则。我国的涉密人员概念较为宽泛,几乎涵盖了所有公务人员和涉密单位相当部分人员。如此大的范围必然陷入“都是重点等于没有重点”的尴尬境地,无疑不利于涉密人员的重点管理。缩小涉密人员范围,首先就要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核准国家秘密分布状况,确定哪些是涉密岗位、哪些是非涉密岗位,进而区分每个涉密岗位的涉密程度、性质和频率,按照保密法规定的条件,为每个涉密岗位分别打上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一般涉密岗位的标签,然后以涉密岗位标签分类确定涉密人员。这样一来,不论人员如何变化,只要保密事项范围以及经管、产生、执行国家秘密的岗位性质没有发生变化,涉密人员总数以及分类数量就始终是一个恒定数,这不仅十分便利涉密人员分类确认,还可有效避免因人设岗、岗随人走、一涉终身等弊端。
其二,实行“因事定性、以事定人”的辅助标准。我国的涉密人员队伍庞大有两个原因:一是国家秘密知悉人员范围失之于宽,“工作需要”原则执行不力;二是传达知悉的政策类事项过多,相当多的人员只是因为职务和身份关系列入传达知悉范围,并不担负贯彻执行的具体任务。这也是涉密人员难以确定的根本因素。要有效缩小涉密人员数量,除了严格执行“工作需要”原则确定知悉人员范围外,还必须对知悉性质进行明确界定,把经管、处理、执行国家秘密事项作为涉密人员确定的必备条件,把仅仅通过一般性的传达学习而知悉或者偶然知悉国家秘密但没有经管、处理和执行任务的人员加以排除,不再按涉密人员认定。这样不仅能使涉密人员队伍“瘦身”,更能提高涉密人员分类确认的准确性,把真正关键的人员管住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