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 何谓隐私权呢?
关于隐私的概念,学界历来有不同的主张。信息说认为,隐私是指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人体的隐秘部位是人体这一物质性人身要素的组成部分,不是隐私,人体隐秘部位的信息才是隐私;私人存款不是隐私,存款信息才是隐私。私生活秘密说认为,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或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学界通说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总之,所谓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索、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
因此,隐私权的法律特征包含如下几点;
(一)主体的特定性。隐私权只能由个人享有,法人不能享有。
(二)内容的广泛性。从内容上来说,隐私权包括私生活秘密、私人生活的安宁,甚至扩及个人对私生活事物的自主决定。隐私权所包容的私人秘密信息量特别庞大,是一系列权利的集合。
(三)可利用性。隐私权是一种精神层面上的人格权利,但它也有一些财产权属性。因为它容纳了很多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在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以被流通使用。
(四)对世性与支配性。从权利的作用方面来看,隐私权属于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除了权利人自己以外的一切任何人,任何人非经法律授权或权利人的允许,都不得揭露、散发权利人的隐私,相关行为属于法律强制性的禁止行为。
(五)可限制性。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隐私权的范围逐渐扩大,但这种权利的扩大势必会与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从而导致隐私权让位于社会管理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隐私权因此受到限制。换言之,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可以限制隐私权,它与生命健康权不一样,是可以克减的。
(六)可处分性。隐私权掌握在权利人手中,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与意向,随时处分手中掌握的隐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