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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23期

2011年04月25日 10:06 adic 点击:[]

保密教育内参
(第23期,供2011年4月18日学习使用)
 
新《保密法》界定 12 种违规行为:
新《保密法》 规定: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12种违规行为是: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保密工作》 2011 年第 3 期,重点文章核心内容导读——
 
数码产品不安全    日常使用要谨慎
      随着数字产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需求的提高,智能手机、平板电脑、MP3、MP4、电子书、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消费娱乐类数码产品,以及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类数码产品已经融入到了人们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当中,大家更多感到的是这些产品提供的极大便利,而忽视了其信息安全隐患。近年来,因数码产品使用不当所导致的失泄密事件时有发生,应引起高度关注和警惕。
娱乐类数码产品:本身就是移动存储介质
      对于平板电脑、MP3、MP4、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电子书等消费娱乐类数码产品,其可能导致泄密的原理与移动存储设备导致泄密的原理是一样的。这些数码产品有的本身就是具有一定存储容量的移动存储介质,如MP3、MP4、电子书等,只是其主体功能更强调娱乐性,但实质上是移动存储设备的“变身”;有的则是将移动存储介质嵌入其中,如平板电脑、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实质上是移动存储介质的“容器”,这类数码产品的安全性更易被忽视。市面上常见的存储介质有CF卡、SD卡、SM、记忆棒等,存储容量相对较大,数码相机、摄像机将图像信号转换为数据文件保存在这些存储介质中,而这些存储介质除了可以记载图像文件外,还可以记载其他类型的文件,通过USB接口和电脑相连,就成了一个移动硬盘。所以,如果对这些数码产品的移动存储功能认识不足,管理或使用不当,就会像U盘一样轻易地造成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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