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存在漏洞。在本案中,该部门保密纪律极度松弛,突出表现在“不该给看的看了,不该给抄的抄了,不该给印的印了,不该给改的改了”。张教授不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小刘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并默示同意其摘抄有关涉密文件内容,甚至在明知有关文件属于国家秘密的前提下,为逃避责任在扫描后删除密级标志。此外,小刘在发现张教授使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摘录有关涉密文件时,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报告,在将涉密文件电子稿提供给张教授后,虽然进行了口头提醒,但是对张教授使用该涉密电子文稿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缺乏有效监管,为泄密埋下了严重隐患。《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第二十二条规定,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四是未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资料进行全面清理。项目主管方未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清理,致使涉密文件资料被保留在参与项目的个人手中,也为泄密提供了条件。需要清理的资料,应该既包括与项目有关的涉密研究成果,也包括在项目研究中提供参考的有关资料;既要对纸质载体进行清理,更要注意对存有涉密电子资料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理。《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从项目实施方看,张教授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执行涉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主要表现在,违规摘录、引用涉密文件资料内容,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违反这些要求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二是未在项目结束后及时清退涉密文件资料。项目结束后,张教授在明知其违规保存涉密文件资料的情况下,既没有主动向项目主管方报告要求清理,也没有自行对有关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最终导致泄密案件的发生。
回顾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一起泄密案件的发生往往不是单方面,而是诸多因素所导致。只要能在其中一个环节,严格做到按规定办事,这起泄密案件就会被避免。归根结底,在保密管理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往往是导致发生泄密案件的重要原因。从这起泄密案件中,我们能总结的教训就是:违规操作是泄密的前兆,麻痹大意是泄密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