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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49期

2014年05月19日 18:03 adic 点击:[]

(四)解密制度几乎没有得到落实
      调研中发现, 不少机关、单位虽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确定国家秘密的程序也比较清楚,但在解密事项登记上则是一片空白,没有落实解密制度。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从主观上看,是这些机关、单位长期存在的“重定密、轻解密”思想;从客观上看,是由于对解密制度不清楚,没有落实到工作中。鉴此,我们要求各机关、单位对其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每年进行一次审查,以便及时解密,同时达到精细化管理的目的。
      (五)   国防军工单位的定密工作比较笼统,存在“一锅煮”、“上下一般粗”的情况
      国防军工单位与军方签订武器装备研发生产项目合同,基本上不是由一个部门完成,而是分工协作进行的。我们强调,如果某项目整体被确定为某一密级的国家秘密,在具体研发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任务分解,分解后形成的各个子项目的定密问题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上下一般粗”。军民两用项目的定密问题,更应该慎重对待。
几点思考
      我们认为,推动定密工作不断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必须认真思考和着力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战略高度把好定密关
      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基本依据,然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待定事项,是否定密以及如何确定密级,是困扰定密工作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跳出地方本位和部门本位,转换看问题的角度。只有充分认识到,定密行为属于国家事权而非地方事权,紧紧抓住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这根主线,站在更为宏观的战略层面,以发展的、动态的、变化的眼光去看待每一待定事项,厘清其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才有可能突破束缚定密行为的“瓶颈”。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定密工作机制
      首先,必须明确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审核批准负总责。指定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直接责任,具有权威性和决断性,担负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法律责任。因此,定密责任人自身所具有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其行使定密权的必要条件。按照保密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除法定定密责任人外,根据机关、单位的涉密程度,可指定若干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由机关、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普通工作人员无法担当定密责任人的重任。其次,必须明确定密责任人的授权形式。基于定密责任人职权行使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机关、单位应当在慎重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定密责任人,确定的人员名单及具体定密权限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在本机关、本单位内公布。获得授权的定密责任人不得将这一权力再转授给其他人员。再次,必须加强对定密责任人的培训考核,使其成为这一领域的行家里手,对多次出现错定、漏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取消其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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