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相对来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比较原则和抽象,要想“对号入座”,结合本机关、本单位实际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办法。
(四)认真落实解密审查制度
改变机关、单位存在的“重定密、轻解密”倾向需要外力推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其建立已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定期审核、及时解密的工作机制,审查的重点是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审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处理好不明确事项与有争议事项
保密法对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的具体认定、认定程序等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我们认为,不明确事项应当是指客观上具备了国家秘密的属性,但在相关保密事项范围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对此,应先行拟定密级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并逐级上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断。有争议事项是指机关、单位对于某一事项是否涉密或属于何种密级持有不同意见,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未被采纳,行使定密监督权未果的情形。在争议解决前,应当按原定密级对争议事项采取保密措施。综上,对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一般均采取申报定密的方法予以处理。受理该事项的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10日内做出答复。
(六)建立健全定密监督机制
定密监督是指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是否涉密或属于何种密级持有异议,向原定密机关、单位反映,建议其纠正的一种监督行为。保密法在法律条文中虽未引入这一范畴,但我们认为,其中关于有争议事项的规定实质上是定密监督行为的延伸。原定密机关、单位在收悉定密异议后,应认真研究,做出是否采纳意见的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部门。
(七)建立完善定密工作评估机制
定密责任人履职情况、国家秘密事项从产生到解除是否得当、已定密事项的定期审查时间是否合适等问题,有必要进行全方位的界定和评估。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可以更好地指导和帮助我们解决机关、单位定密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提高定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