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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51期

2014年08月28日 20:13 adic 点击:[]

  三、科学制定管理规范是健全管理体制的当务之急
      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看,为重要、特殊人群制定专门管理规章或法律已有大量先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教师法》、《律师法》和《执业医师法》等。鉴于涉密人员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为这一特殊重要群体专门制定《涉密人员法》当属势在必行。但在当前立法条件尚不具备而保密工作正面临严峻形势特别是涉密人员严重泄密愈发频繁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先行制定铺垫性的涉密人员管理规定,为今后适时出台《涉密人员法》奠定立法基础,创造实践条件。此规定究竟如何制定?笔者认为在总体设计和撰拟具体条款时要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一是确定管理目标与选择管理手段的关系。任何管理手段都是为实现目标服务的。对涉密人员的涉密活动及行为加以限制或规范,就是为了实现对涉密信息及其载体(网络及其设备、设施和文件资料等)的有效管控,从而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因此要充分考虑条款所规定的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否实现“有效管控”的目标和“确保安全”的目的。
      二是事前规范与事后追责的关系。事前规范与事后追责是涉密人员管理规定的正反两面,缺少任一方面,则该规定的结构、内容都将是不完整的。但在具体写法上应当更突出事前规范,以体现“积极防范”的保密工作方针,体现管理的目的不在于事后追责而在于防患于未然。条款应体现对涉密人员的人文关怀,注意维护其正当权益,以利于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而不能偏重于“管卡压”。
      三是规范行为与限制行为的关系。管理规定条款一般分倡导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两大类。由于涉密人员管理专业性很强,因而在起草规定条款时,不能只禁止其怎么做,还必须告知其应当怎么做。既要强调“纪律”,更要解决“途径”,使其令行禁止,相辅相成。就该规定整体而言,应多用指导性、规范性条款,少用禁止性、限制性条款。
      四是保密部门管理与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关系。规定条款应明确划分保密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独立行使管理职权的边界,并使其“无缝对接”,切实做到责权一致,特别是管人与管事的高度统一而不互相脱节,要力求避免条款中有可能留下的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或麻烦的互相推诿的缺陷。
      五是该管理规定与现行有关人事管理规定的关系。起草该规定首先应该符合保密法的原则规定和立法意图,同时与现行组织人事管理法规相衔接,避免发生矛盾冲突。当然,对损害涉密人员正当权益、影响涉密人员管理效能的相关规定或条款,也应当及时清理修订,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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