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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75期

2017年09月14日 14:31 adic 点击:[]

(第75期,供2017年9月15日学习使用)

《保密工作》2016年第11期,重点文章核心内容导读——
 
                                        对上级违反保密规定的决定、命令,公务员该如何处理

此文作者:李伟国
 
      近年来,在一些保密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其实施的保密违法行为是根据上级的决定、命令执行的,并进而要求免责。这一情况引发了笔者的思考,有关当事人的申辩理由是否成立?执行上级违反保密规定的决定、命令是否可以免责?对于上级违反保密规定的决定、命令应当如何处置?围绕这一系列问题,笔者从现实中发生的案例出发,探讨对上级违反保密规定的决定、命令,公务员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并希望对非国家机关的其他涉密单位发生类似问题的处理提供借鉴。
                                                          两起典型案例
      (一)单位内部文件违反保密规定的案例
      案例1:2014年10月,有关部门在保密检查中发现,某单位违规将大量涉密文件扫描并通过互联网OA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调查发现,该单位办公室主任王某安排工作人员将收到的涉密文件进行扫描,通过单位的互联网OA系统发送给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批,再根据负责人的审批内容通过该OA系统发送给有关业务部门具体办理。在追究王某责任时,王某表示其是根据单位制定的有关公文处理规范处理文件的,并且拿出了经过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关使用互联网OA系统处理公文的内部文件,因而不应当承担责任。在责任人员处理时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通过互联网传递涉密文件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王某等人实施了该违法行为,不能以单位内部文件作为免责的依据,因此需要追究王某的违法责任以及制定该违反保密法规内部文件的单位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并非该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内部文件的制定者,其作为文件的执行者不应当承担执行文件所产生的违法责任,该违法责任应当由制定该违法文件的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承担。
      (二)上级涉嫌作出违反保密规定命令的案例
      案例2:2010年8月,有关部门接到某单位报告,一份关于某金融机构改制的绝密级文件被通过普通传真机传递到该单位在香港的办事机构,造成严重泄密。经查,实施违法行为的是该单位某负责同志孙某的秘书李某,在询问李某通过普通传真机传递绝密级文件动机时,李某表示该文件并非主动传递至香港的,而是根据孙某的指示传递的。李某称,事发当日上午,李某将上述绝密级文件送孙某传阅,孙某称该文件非常重要,需要立即加以落实,要求李某立即将该文件传真至香港的分支机构。李某向孙某表示,该文件是绝密级文件,不能通过普通传真机传递;孙某表示,文件需要立即落实,通过机要途径来不及了,你按照我的要求传过去,发生问题由我承担责任。于是,李某按照孙某给的传真号码将该文件传递至香港。办案人员在向孙某核实有关情况时,孙某表示绝无此事。孙某称,其受过保密教育,明白不能通过普通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更不用说是绝密级文件了,其从未要求李某将文件传递至香港,也不知道李某为什么要将该文件传递至香港。李某辩称,其与香港方面没有任何联系,若非领导指示,绝对不会将绝密级文件传递至香港,而且香港方面的传真号码还是领导给的。对此,孙某均予以否认。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时,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通过普通传真机传递绝密级文件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即使领导安排其执行,李某也不应当执行,况且孙某否认了其曾经指示李某实施该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孙某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从现有的证据看,李某将绝密级文件传真至香港,不能找出任何动机,唯一的理由就是这一行为是根据领导的指示实施的。虽然孙某否认了这一指示,但是基于当前机关工作的实际,既很难拿出证据证据孙某作出了这一指示,也很难拿出证据否认孙某作出这一指示。另外,从实施这一行为的动机看,孙某显然比李某的动机更加明显。因此,考虑到没有世纪证据,李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孙某承担次要责任。但是,如果李某能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是根据孙某指示而为的,则李某不承担任何责任,孙某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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