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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75期

2017年09月14日 14:31 adic 点击:[]

  (四)及时报告
      所谓及时报告,就是在下级就有关决定、命令违反保密法规的情况与上级进行沟通,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下级仍然认为决定、命令违反保密法规的情况下,下级应当及时向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报告,请求其予以处理。及时报告的一个很重要前提是如何证明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存在,这在实践层面上是一个很不易操作的问题。当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且要求继续执行的情况下,公务员应当要求上级作出书面的决定或者命令,并据此向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报告。然而要向上级提出这样的要求,对于一个从浓厚的官本位传统文化中走过来的中国来说,实施起来无疑需要莫大的勇气。如果无法取得书面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也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报告,由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予以调查核实。
      (五)坚决抵制
      所谓坚决抵制,就是公务员在向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后,经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确认有关决定或者命令确实违反保密法规的前提下,上级仍然要求下级予以执行时,下级应当坚决抵制执行该明显违法行为。这既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也是公务员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职责。
      公务员对上级违反保密规定的决定、命令是否必须服从,始终是一个两难的困境。一方面,公务员制度是一个等级分明的层级结构,下级服从上级是这一制度的基本组织原则。如果下级公务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审查上级的决定、命令是否违法,认为违法就可以不服从的话,机会破坏国家机构在组织上的统一性。但另一方面,公务员又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在法治的原则下,严格遵守法律是公务员的首要职责。此外,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密法规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屏障,如果对明显违反保密法规的决定、命令也予以执行的话,不仅损害了公务员忠实执行法律的权利,也危害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此,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既充分实现两者的价值,又规避两者的缺陷,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仅仅是笔者对这一问题作出的初步的、粗浅的分析,如何在实践中完善相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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