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首页实验室概况科研工作合作交流实验室管理动态信息保密教育图书资料诚聘英才下载中心
 保密教育 
  保密教育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密教育 > 保密教育 > 正文
 

《保密教育内参》第75期

2017年09月14日 14:31 adic 点击:[]

                                  分歧的焦点:对违反保密规定决定、命令的理解及执行的法律责任
      显而易见,对于此类案件责任追究的焦点就是,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决定、命令,下级是否有不服从的权利;如果下级执行了上级违反保密规定的决定、命令,其能否免责。对于这一情况,《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作了原则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决定、命令,是否适用这一规定呢?适用的条件又是如何呢?笔者认为显然应当适用,而适用的关键在于明确该条文中有关法律用语在违反保密规定语境下的确切含义。
      (一)关于上级的概念
      公务员与上级的关系属于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因而其对上级的服从是职务的服从,是执行职务的需要。具体到保密方面而言,业务工作与保密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原则。因此,如何判断是否为“上级”,可以从是否对具体的业务工作具有领导权和指挥权来判断。案例一中,王某执行的是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说是执行上级的决定;案例二中,如果孙某的确指示李某将绝密级文件传真至香港,那么李某作为孙某的秘书,其行为属于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一个单位内部不同级别的公务员之间都是这一条文所称的上下级。现实中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赵某作为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配有扫描仪。某日,该单位财务处处长钱某拿来一份涉密文件要求赵某扫描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他。赵某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后以钱某作为上级命令他这样做要求免责。笔者认为这一申辩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钱某虽然是财务处处长,但与赵某并没有业务工作上的领导、指挥关系。
      (二)关于错误和明显违法的区分
      《公务员法》对于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是错误还是明显违法的处理方式是有所区分的。对于错误,公务员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对于明显违法,则公务员可以不执行,因为如果执行,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区分错误和明显违法?违反保密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属于错误还是明显违法?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上一条:《保密教育内参》第76期 下一条:《保密教育内参》第74期

关闭

版权所有:计算机辅助设计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先进设计与智能计算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联系电话: 0411-87403728